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本声明乃朗润金融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 作出,目的是向资料当事人阐明收集个人资料的原因、用途和查询个人资料记录的途径。
1. 数据当事人在申请开立户口、延续户口及建立或延续交易或信贷设施或要求朗润金融提供金融、证券、商品、衍生产品、期货、期权、投资及相关顾问或其他服务、产品及设施,须要不时向朗润金融提供数据。
2. 若数据当事人未能向朗润金融提供有关数据,可能会导致朗润金融无法开立或延续户口或建立或延续交易或信贷设施或提供上文第 1 条条款所述的服务、产品或设施。
3. 在资料当事人与朗润金融的正常业务往来过程中,朗润金融亦会收集数据当事人的数据。
4. 数据当事人的数据可能会 (无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 用于下列用途:
(i) 为数据当事人提供服务及设施之日常运作;
(ii) 作信贷检查;
(iii)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作信贷检查;
(iv) 确保资料当事人的信用维持良好;
(v) 为数据当事人设计上文第 1 条条款所述的服务、产品或设施;
(vi) 宣传上文第 1 条条款所述的服务、产品及设施(有关朗润金融使用及提供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的详情载于下文第 6条条款);
(vii) 确定朗润金融对数据当事人或数据当事人对朗润金融的债务;
(viii) 向数据当事人及为数据当事人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ix) 根据朗润金融须遵守的法律及/或监管要求或法庭命令作出披露;
(x) 遵守任何适用的业界成规; 及
(xi) 与上述任何项目有关的其他用途。
5. 朗润金融会把数据当事人的相关数据保密,但朗润金融可能会把该等数据提供给以下人士(无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
(i) 任何代理人、承办商或向朗润金融提供与朗润金融的业务运作有关的行政、电讯、计算机、金融投资、执行交易服务或现金、证券及/或合约结算或交收服务或其他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人;
(ii) 任何对朗润金融有保密责任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已承诺把该等资料保密的任何朗润金融集团成员;
(iii) 任何与资料当事人已有或建议有交易往来的金融机构或交易商;
(iv) 任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于欠账时给予收数公司;
(v) 任何朗润金融的实在或建议受让人或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朗润金融对资料当事人权利的受让人;
(vi) 任何为数据当事人的责任提供或建议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及
(vii) 在朗润金融必须符合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有关法律、法庭指令或监管条例或规则的要求下:任何交易所、实体、代 理人、监管或政府机构。通常在此情况下,朗润金融须要遵守保密责任而将不能通知资料当事人或在征求资料当事人的同意后 才向上述人士披露有关资料。
6.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数据
朗润金融 有意,但只会在获得资料当事人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下,把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用作于直接促销。就此,请注意:
(i) 数据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例如: 姓名、电话号码、电邮地址、通信地址、帐户号码、产品及服务投资组合信息、交易模式 及行为、财务背景及投资目标及经验等,可能会被使用于直接促销;
(ii) 以下类别的服务、产品、设施及推广目标可用作促销:
(1) 金融、证券、商品、衍生产品、期货、期权、投资及相关顾问或其他服务、产品及设施;
(2) 奖赏、年资奖励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产品及设施;
(3) 由任何朗润金融集团成员的商业伙伴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及设施(该等商业伙伴为提供任何上文第 6(ii)(1)条条款所述 的服务、产品及设施的供货商);及
(4)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之捐款及捐赠;
(iii) 上述服务、产品、设施及推广目标可由朗润金融及/或任何下述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征求:
(1) 任何朗润金融集团之成员;
(2) 第三方金融机构及提供任何上文第 6(ii)(1)条条款所述的服务、产品及设施的供货商;
(3) 第三方奖赏、年资奖励、联营或优惠计划供货商;
(4) 任何朗润金融集团成员的商业伙伴(该等商业伙伴为提供任何上文第 6(ii)(1)条条款所述的服务、产品及设施的供货商);及
(5)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
(iv) 朗润金融 有意,但只会在获得资料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下,把上文第 6(i)条条款所述的个人资料提供予上文第 6(iii) 条条款所述的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其直接促销上文第 6(ii)条条款所述的服务、产品及设施时使用。朗润金融可能会为得益(不论是以收取费用、佣金、利益或其他形式)而向该等人士提供个人资料,以供该等人士用于直接促销。
如数据当事人希望朗润金融停止使用数据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及/或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资料当事人可以书面方式通知朗润金融 数据保护专员,其邮件地址及传真号码载于下文第11条条款。此后,朗润金融必须停止使用及/或提供数据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费用全免。
7. 在若干情况下数据当事人可能透过电子途径(例如互联网或话音录音系统)向朗润金融提供个人资料。尽管朗润金融已竭尽所能以确保其系统的保安及可靠性,基于电讯传送可能出现多种不可预计的情况,电子通讯的可靠性可能受到影响。有见及此,数据当事人在利用电子媒介传送个人资料时应倍加留意。
8. 资料当事人同意朗润金融可不时将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转至香港以外的地方作任何上述第1至第6条条款所述的任何用途。
9. 在符合私隐条例之条款情况下,任何个人有权:
(i) 查核朗润金融是否持有数据当事人的数据及查阅有关的数据;
(ii) 要求朗润金融更正与该人士有关而不准确的资料;
(iii) 查悉朗润金融对处理数据的政策与实务及朗润金融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
10. 根据私隐条例的规定,朗润金融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数据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11. 如欲要求停止使用数据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或查询或更正数据或查询有关政策、惯例及资料的种类,请向以下人士提出:
数据保护专员
九龙尖沙咀尖沙咀东科学馆道
电话: (852) 2222 0818
传真: (852) 2222 0004
12.朗润金融可对本声明不时作出修改、修订或补充。最新版本的声明可于朗润金融之网站 http://futures.longrun.com.hk/ 取览或 以书面方式向朗润金融索取。本声明(以及不时被修改、修订或补充的声明) 的内容适用于所有的资料当事人,并构成不时对有关资料当事人与朗润金融之间的关系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及条件的一部分。
13. 在本声明内,朗润金融连同彼等各别的控股公司、附属公司、相联公司及关联公司共同及个别称为「朗润金融集团」。所有上文述及的「数据当事人」包括个人,而该个人为任何朗润金融公司预期的或现有的客户或对手;获授权人、最终受益人、董事、股东、控制人、人员、员工; 朗润金融网站的访客; 参与推广活动、比赛、投资者教育活动或游戏的人士; 及上文第5(vi) 条条款所述之人士。